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
2017-10-17 16:27:39
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,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,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:
1、当事人申请再审,应当在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,逾期申请的,除有正当理由外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
2、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(解除婚姻关系的除外),认为有错误的,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;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,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,不停止判决、裁定、调解的执行。
3、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“再审申请人”,其对方当事人为“被申请人”。
4、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。
5、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。
6、当事人申请再审的,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,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。
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:
(1)再审申请人、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。自然人应写明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、民族、职业、工作单位和住所地、联系电话;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、住所地(包括登记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)、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职务、联系电话;
(2)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、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名称及案号。
(3)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;有多项事由的,应逐项列明。
(4)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。
(5)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由、理由及证据。
(6)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。
(7)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。
(8)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。
7、除再审申请书外,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
(1)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,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;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;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,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(提供复印件的,应出示原件予以核对)。
(2)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;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、再审裁判,应同时提交一审、二审、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。
(3)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。
(4)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现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。
8、再审申请人提交再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,并提交材料清单。
9、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,符合法律规定的,裁定再审;不符合法律规定的,裁定驳回申请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由本院院长批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