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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区域诉讼服务机制

 洱源县人民法院跨区域诉讼服务联动机制

 

 为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,保证人民法院正确、及时审理案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,完善便民、利民措施,确保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廉洁的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,实现司法的公正和高效。根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(2014)23号《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》精神和有关法律规定,结合本院工作实际,制定本机制。

第一条  在院机关诉讼服务中心及邓川人民法庭、炼铁中心法庭建立“跨域—直通”式诉讼服务平台,提供从立案到审判、执行各个阶段的全部诉讼服务。减少当事人在院机关、法庭之间来回奔波,加强院诉讼服务中心与法庭诉讼服务的联动机制。为群众提供“家门口、一站式、标准化、全域通”的司法服务。

第二条   对我院辖区内民事起诉、行政起诉、刑事自诉、申请执行,实行跨区域联动立案机制。即当事人在属本院辖区内的民事起诉、行政起诉、刑事自诉、申请执行立案,可以直接到就近的院诉讼服务中心或邓川人民法庭、炼铁中心法庭递交诉状、申请进行立案。

第三条  当事人向本院院部业务部门、诉讼服务中心、邓川人民法庭、炼铁中心法庭递交材料、法律咨询、案件查询和所需要的诉讼服务,不必直接到案件承办业务庭,均可以就近至院诉讼服务中心或邓川人民法庭、炼铁中心法庭办理。

上述诉讼事务涉及审判阶段所有材料收转、约见法官、调解、开具生效文书证明、领取文书、退缴费用等,涉及执行阶段的执行申请、执行财产线索提供、交纳履行款项等事项。

第四条   收到当事人的诉状或口头起诉后,在起诉状原本右上角加盖收件章,填写收诉凭证,注明收到日期,由交件人、收件人签名,发放收诉凭证,出具证据收据,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起诉、行政起诉、自诉、申请执行,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,不受业务庭辖区的限制。

第五条 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及材料不符合要求的,应当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,指定在期限内补正。

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,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确定立案的期间。  

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,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;坚持起诉、自诉的,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、不予立案。

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起诉、自诉,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、不予立案。

第六条   对不属于本辖区的当场登记立案案件,应及时将案件信息录入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,将案件分配到符合管辖的部门,同时制作电子卷宗,电子卷宗必须规范、清晰、完整。

第七条   电子卷宗通过局域网系统第一时间传输到案件承办部门,并及时通过通讯与承办部门联系,做好案件交接。

第八条   登记立案部门在及时、安全、方便的情况下将案件纸质卷宗材料移送承办部门。

第九条   通过局域网接收案件的部门,不能及时收到案件纸质卷宗材料时,可以将需要送达的材料打印为纸质材料,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无异章,送达相关当事人。

第十条   接收材料的部门,应当及时将材料录入电脑,通过办公CACALL等方式传送给案件承办人员;其他事项则及时与案件承办人员或相关人员联系,并将落实情况迅速反馈给当事人。

第十一条   本机制执行情况,列入案件质量评查和年终考核。

第十二条   本机制从201561日起实施。

第十三条   本机制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洱源县人民法院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5520